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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料软管技术权威,效果超预期

发布时间:2011-11-15 浏览:1865次

     塑料软管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,主要依据是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的高低,另外,有无发生诸如追尾、碰撞等交通事故,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、认罪态度等因素都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。
  今年11月1日判处的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,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.2mg/100ml,略高于昨日判决的项某。虽然二被告人均是刚超过醉酒驾车的标准,且未发生事故,但被告人池某某酒后驾车是为送生病的女儿去医院就诊,且有医院的病历佐证,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对被告人池某某判处犯危险驾驶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  而被告人项某,虽体内酒精含量低于被告人池某某,但其曾有过违章停车、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轻微交通违法记录且未处理的情节,考虑到这点,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,判处拘役一个月。
    法院判部分醉驾行为入罪不判刑,应是“依法”判决的。因为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”,而且还规定了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”,可以“不认为是犯罪”。但赵绍华觉得,此时此刻法院对此类型案件的此种判决是不妥当的。自5月1日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实施仅仅几个月,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,但情况依然不容乐观。因新法实施时间短,酒驾和醉驾数量虽有所下降,但此类行为的绝对数字还是比较大,影响较大的恶性醉驾交通肇事案件还屡次见诸媒体,新法的威慑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,因此,在新法实施初期,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,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甚至鼓励醉驾行为的发生,将会损害新法的权威性及实施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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